原标题:我省出台全国涉水领域首部党内法规,河湖长履职由“督促作为”变“主动担当”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1日讯(记者宋磊)“推动河湖长制‘湖北样板’创造新成就,迈向新高度”,5月11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就《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行解读。据介绍,《规定》是全国首部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省级党内法规,也是“全国涉水领域的首部党内法规”,将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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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党内法规落实“关键少数”责任
河湖长制是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行动计划的工作制度。
“更好地解决河湖长责权不够统一、部门合力凝聚不够、考核结果落地运用不够、正向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据介绍,《规定》将我省河湖长制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创新成果,通过系统提炼上升为省委党内法规,有利于增强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关键,是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夯实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制定出台省委党内法规,有利于更好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责任,确保河湖长制落地见效。”
《规定》共6章39条,从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奖惩考核等方面对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作出更加成熟定型、协调统一的系统规定。“将为我省蹚出一条‘依规治水’新路子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坚强政治保障。”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设立河湖长
《规定》提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规定》明确了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规定》还对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等河湖保护职责作了明确。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等。
“水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必须上下游互为一体,左右岸唇齿相依,干支流相互影响,不仅要处理好流域与区域的关系,而且还要统筹协调好流域内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规定》依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来设立河湖长。包括按照流域设立河湖长,跨省、市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河湖所在的市、县、乡、村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等。
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参考
“调动河湖长履职尽责积极性,激发河湖长内生动力,由过去的‘督促作为’变‘主动担当’”,据介绍,《规定》在考核奖励措施上进行明确。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应当组织对本级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下一级地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县级以上河湖长应当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定》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规定》还对履职不力明确了问责措施,相关规定包括: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应当约谈本级河湖长和下级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