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发改委(局、经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
根据常州市城市发展现状和规范化管理要求,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主城区(不含金坛区)免费停车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
一、调整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
1、机动车进入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2、机动车进入公园配套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2小时(含)。
3、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同一停车设施每天首次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2小时(含);连续停放时长跨计时和计次,或者超过24小时连续停放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重复计算。本优惠不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4、各类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公布的免费时间的,仍按现行免费时间执行。
5、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计算。
二、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1、划分区域。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2、区分车型。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蓝/绿牌、5座及以下的黄牌教练车)、中大型车(黄/黄绿牌、不包括5座及以下的黄牌教练车)。
3、区分类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分为: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
(3)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
(4)医院配套停车设施。
(5)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停车设施。
(6)其他公共停车设施。
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周边停车收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1、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在应缴纳金额的基础上优惠50%。本优惠不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辆和包月停放车辆。
3、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4、上述各类停车设施现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本次公布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常州市停车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及时做好停车设施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3、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据实收取停车费用,不得利用反向抹零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5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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